Q1 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有哪些,该如何防范?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
1、虚构交易,伪造单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主要三种情形。受益人伪造单据、提交没有真实基础交易的虚假单据构成欺诈。受益人没有虚假发货或者发出的货物无价值也构成信用证欺诈。
2、利用“软条款”控制交易。信用证“软条款”通常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约定受益人需要他方合作来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条款,而一旦其中包含软条款,将导致进口商在整个交易中具有主动权而出口商的安全收汇遭受威胁,进一步而言开证申请人有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义务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或骗取财物的目的。例如,要求买方提供无法取得的单据或相互矛盾的单据的手段进行欺诈。
3、倒签提单行为构成的信用证欺诈。从提单本身性质而言,它是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以证明货物已装船并保证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证明单据,因为提单的物权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性质,合法持有提单者,船公司有负责向其交货的义务,提单交付的每一个环节都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出口商要求倒签提单就违反了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扭曲了提单法律关系,直接违反了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更与“诚实信用”的商法原则背道而驰,构成欺诈。
(二)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1、做好资信调查,谨慎选择贸易伙伴。对于企业资信信息的查证,例如国内查询渠道可以通过各法院诉讼服务平台[1]查询有无相关涉诉情况,以及被执行信息。通过各地工商网站[3]可以查询工商年检信息等。此外还可以实地勘查了解企业是否正常运转、经营,查询企业近一年以来的水电费缴纳情况、企业员工工资、社保缴纳情况等,作为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信用风险。
2、认真审核信用证。双方间的贸易合同是缮制信用证的基础,对贸易合同的审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的第一步。在合同审查中,需要注意合同交易的标的额,通过比对历史交易信息,如果对方单次交易标的额明显高于历史期交易,就需要谨慎审查,提高警惕。同时针对贸易合同的履行条款,将信用证的设计条款谨慎比对。
3、尽量选择船东单。船东单一般是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目的地海关认船东单放货,而货代提单是由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只凭货代提单是无法提货的。船东单目的港提货一般不会产生什么费用。如果货物运输本身不幸发生事故,实力雄厚的船东比货代更有能力负责。在风险防范角度和事后救济角度来说,较有利于出口商。
4、参加出口信用保险。长期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国的外贸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的外贸出口,国家层面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高度重视。同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22年5月5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扩大出口信保短期规模,缩短赔付时间,增加信保保单融资。国家政策的帮扶,对中国进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5、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如果不幸发生了信用证欺诈情形,需要及时调查追溯并收集证据,第一时间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请止付令,向受益人追索。
Q2 信用证和提单的不符点有哪些要注意?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不仅会对信用证的编号、发票号、金额、核销单号、汇款入账号、单据种类和份数等信息与信用证交单申请书进行审核比对外,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金额、溢短装条款、信用证有效期、单据、运输条款、保险等条款也会进行审核。信用证中一般包含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到期日期、地点、要求条款、保证与声明等内容。对于提单而言,银行主要审核的要素有:背书、地名、货物描述、装运时间段、正副本、清洁提单等。如果信用证与单据出现不符点将给银行提供拒付的理由。
信用证和提单的不符点容易出现在单证缮制和修改环节,为了避免不符点,应注意单证缮制和修改环节中下图所示的内容:
在单证缮制环节。出口企业除了要将信用证与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核对,避免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约定产生不相符外,对上述图表中的内容也应同时注意进行仔细检查。
在修改环节。除了常见的因粗心修改造成的不符点外,倒签提单行为应尽量避免。倒签提单是对提单日期的非法修改,一些出口企业为能够做到单证一致或避免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便铤而走险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一旦倒签提单被发现,不仅会成为单证的不符点被进口商与银行拒收拒付之外,还将面临信用证欺诈。
Q3 提单的常用种类和对应风险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提单本身的不同、提单使用的环节、提单内容的繁简、时间等不同使提单的分类方式有多种。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栏收货人的名称。记名提单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提单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使货物始终控制在货主手中,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凭单提货且提单不能转让。适合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而它的缺点是不够灵活,失去货物转让流通的便利,同时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的属性,银行无法掌握货权的同时还要承担付款责任,很可能货款两空,对银行而言风险大增,因此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以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证件。
法律风险:记名提单的物权存在争议,不同国家认定不同。在我国记名提单承运人仍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但在美国、巴西、洪都拉斯、土耳其、意大利等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例如,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7-303条第1款C项的规定,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时,没有强制要求需要提货人出示或提交正本提单的义务,提货人提交身份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只需要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可。
应对措施:尽量避免选择记名提单,实践中部分银行也已明确信用证项下的单证要求,要求在兑付时受益人必须提供“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或“以银行指示为抬头”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留空的提单。提单持有人凭单提货。
法律风险:风险高,一旦提单遗失或被盗,货物容易被人提走或提单被转让给第三者出现纠纷。
应对措施:提单丢失后,申请人首先需要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新闻或报纸上声明提单丢失,承运人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最后重新签发与原提单不同的新提单。或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利用公示催告可以让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宣告提单无效。因提单申请人是托运人,而当提单丢失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时,货物可能已经到达目的港,因此需在目的港提出申请。
3、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在提单收货人一栏载明“(to order)”不记名指示提单或“(to the order)”凭某人指示的记名指示提单。这类提单流通性强,采用较普遍。
法律风险:根据(2018)沪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因海上货物运输引起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一审上海海事法院与二审上海市高院均否定了实际承运人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这一观点。案例中,实际承运人优胜公司负责涉案运输是履行其与出租人泰苏米公司之间定期租船合同的行为;其雇佣的船长按照泰苏米公司的指示放货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范畴,是有合同依据的正当行为。这与法律所要追究的实际承运人因自身过错造成货物损害或者承运人未有指示却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情形不同。优胜公司根据与泰苏米公司的定期租船合同凭指示放货,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其没有义务审查承运人是否收回正本提单,故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指示提单在结汇受阻时不确定能否向承运人追究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的性质的态度为侵权和违约责任的复合责任。根据该《规定》第7条,当货物按照当地法律规定需要交给海关的,承运人不需要为无单放货承担责任。建议出口商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当出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抑或避免采取指示提单的方式而选择其他更适合企业自身需求类型的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