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 原产地规则解读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总共20个章节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第三章的原产地规则部分了,这也是为原产地规则专门设置的一个章节。

RCEP原产货物认定标准有三条,一是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二是在一缔约方仅使用RCEP缔约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三是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同时,RCEP又以原产地规则清单方式,列明全部产品适用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完全获得规则和非完全获得规则两大类,前述三条认定标准中的前两条所认定的货物都属于完全获得,第三条认定的货物属于非完全获得。非完全获得规则中又包含区域价值成分40、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和化学反应等具体规则。整体来看,RCEP原产地全面而详细,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下面就这些规则做逐一解读。
 

一. 完全获得

完全获得规则要求完全在一方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可被视为原产货物,主要包括一方领土内的动植物产品、水产品、矿产品等,同时在一方境内仅使用来自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也适用完全获得规则。

二. 非完全获得


对于非完全获得的货物,RCEP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以及上述标准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

1.从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看,RCEP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以“区域价值成分40”表示,即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货物可被视为原产货物。也就是说如果货物价值的40%或以上来自区域内国家,则认定其为原产货物;

2.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来看,RCEP适用“章改变”、“品目改变”或“子目改变”规则,即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在协调制度(HS)编码前2位、前4位或前6位级别上发生改变,可被视为原产货物;

3.从加工工序标准来看,RCEP规定部分化学品适用化学反应规则,如在一方境内发生化学反应,可被视为原产货物。
 

三. RCEP累积规则


在以上所有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实行区域内累积规则,确认方式较为复杂,下面就对该部分内容做详细介绍。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之间进行累积,以有效降低原产货物的免税门槛,提高企业对优惠税率的利用率,减少生产成本。

RCEP累计规则具有阶段性、渐进性发展特征。第一阶段,RCEP对部分缔约方生效后,各缔约方被视为一个整体,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与本国原产货物享有同等待遇,原产成分可以累加计算。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非原产材料用于一缔约方中间品生产时,如果该中间品符合原产地认定标准,那么在其被用于另一缔约方生产时,其中的非原产材料也实质上获得了原产资格,可以被累加到最终产品的原产成分之中,这体现了吸收原则(或称为上滚原则),相当于扩大了原产货物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使用非原产材料的中间品未能获得缔约方的原产资格,那么在该中间品用于另一缔约方生产时,即使其中包含一部分缔约方的原产材料或加工增值,也不能被累加到最终产品的原产成分之中。

可见,这一阶段RCEP的累计规则属于区域部分累计,要求参与累积的货物或材料必须获得原产资格,而未获得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即使在区域内进行了生产加工过程,也无法参与累计。

举例来说,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A出口到越南,出口价格为100美元,其中包含:

1.中国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25美元;

2.从RCEP成员日本进口的中间品20美元(其中10美元来自RCEP区域外,10美元为日本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

3.从RCEP成员韩国进口的中间品30美元(其中20美元来自RCEP区域外,10美元为韩国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

4.从非RCEP成员德国进口的中间品25美元。

根据区域价值成分40(RVC40)标准,日本中间品为原产材料(RVC=10/20*100=50,高于40),韩国中间品为非原产材料(RVC=10/30*100=33,低于40),德国中间品为非原产材料(RVC=0)。使用RCEP区域累积规则来计算产品A的区域价值:25美元的中国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加上 20美元的日本中间品,则其RVC为:(20+25)/100*100=45,符合RVC40标准,中国产品A可获得RECP原产资格,向RCEP成员越南出口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其中,日本中间品中,来自RCEP区域外的10美元,随着日本中间品获得原产资格,也被累加到产品A的区域价值之中,而韩国本地增值的10美元,由于韩国中间品未获得原产资格,未被累加到产品A的区域价值之中。如下图:

第二阶段,RCEP对所有缔约方生效后,各方将对累计规则进行审议,考虑扩大累积的适用范围,允许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均适用累积规则,即区域完全累积规则。这一审议将在开始之日起五年内完成。也就是说,未来可能会适用更宽泛的区域完全累计规则,不仅允许区域内各方具有原产资格的中间品累加到最终产品的原产成分之中,而且将区域内所有生产活动及产品增值均纳入最终产品的原产成分计算之中,以进一步扩大原产货物的范围。其中,即使使用非原产材料的中间品未获得原产资格,也可将非原产材料在区域内的加工活动及增值部分全部累加到最终产品的原产成分之中。

举例来说,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B出口到越南,出口价格为100美元,其中包含:

1.中国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15美元;

2.从RCEP成员日本进口的中间品20美元(其中10美元来自RCEP区域外,10美元为日本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

3.从RCEP成员韩国进口的中间品30美元(其中20美元来自RCEP区域外,10美元为韩国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

4.从非RCEP成员德国进口的中间品35美元。

根据现有规则,上例中产品B的区域价值为:15美元的中国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加上20美元的日本中间品价值,合计为35美元,RVC为35,不符合RVC40标准,中国产品B无法获得RCEP原产资格。然而,如果使用RCEP区域完全累积规则,产品B的区域价值为15美元的中国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加上20美元的日本中间品价值,再加上10美元的韩国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合计为45美元,RVC为45,符合RVC40标准,则中国产品B可获得RCEP原产资格,出口越南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如下图:

通过上述两例对比中可以看出,第二阶段的区域完全累积规则将进一步降低区域内企业的优惠税收门槛,促进各国间贸易的繁荣发展。
 

四,其他规则


1. 微小含量

微小含量规则采用价值和重量两种标准,微小含量规则也被称为容忍规则,是指一产品中允许使用的不影响产品原产地的非原产材料的特定最高百分比。RCEP是用微小含量规则,对于不满足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值的10%,可被认定为原产货物。而对于纺织品和服装,除上述价值标准外,还可以采用重量标准,即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也可被认定为原产货物。

2.低价值产品

RCEP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或等额的进口方货币,或进口方规定的其他更高金额时,可不要求提交原产地证明。

本文根据商务部《RCEP:协定解读与政策对接》相关内容整理编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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