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利用美墨加协定绕道中美贸易战?墨西哥公司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受益于美墨加协定的签订执行和中美贸易战的升级,2022年上半年墨西哥吸收外资同比增加49.2%!在此,我们对美墨加协定做一个介绍和分析,看它有多大的能力。并介绍一下墨西哥公司注册流程和注意问题。
 

1.《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总览


2018年11月30日,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领导人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USMCA,替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2020年1月29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修订后的USMCA。2021年7月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

USMCA共包含34章内容,协定对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原则、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投资、跨境贸易服务、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监管实践、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的标准与实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其中有约三分之二的章节与TPP重合。除了增加数字贸易等章节外,USMCA还增加了诸多排他性条款,具有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与NAFTA相比,新协定的名称中已删除了“自由”二字,整体内容并没有进一步降低双边贸易壁垒。该协定是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双边贸易体系的开端,它将中国等西方社会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排除在这一体系外。而且除了“非市场国家”条款,还有很多排他性条款值得中国关注。
 

2. USMCA对于原产货物的分类和认定方式


根据USMCA的原产地规则,原产货物可分为以下四类:

①. 完全在美墨加三国获得或生产,但不包含任何非美墨加的材料。

如:使用美墨加三国的钢材而生产的机器零件。

②. 完全使用美墨加三国内原产材料并在美墨加内进行生产,上述原产材料可由非美墨加原产材料制得。

如:使用【非美墨加原产钢材制成的零件】加工成的机器,只要上述零件根据原产地规则可视为美墨加原产;

③. 使用非美墨加原产材料制得,但根据401条附录符合 归类变更规则(Tariff Shift Rule,也称为税号变更) 的产品;这里的归类变更规则,即符合所谓“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标准,即产品最终发生实质性转变(使产品具有新名称,特征和用途),在商品税则中从某个原先税则变更为新的商品税则。

比如,新加坡食品企业向美国进口商出口意大利通心粉。新加坡企业从加拿大进口小麦粉,小麦粉属于HTS 1101 项目下,在新加坡制作好完整包装可储存的面食之后,出口到美国。面食 HTS 下位于 1902 项目下,这个 1902 heading 下带有 tariff shift rule: “A change to headings 1902 through 1905 from any other chapter.” 因为标题 1101 与标题1902(第19章)位于不同的章节(第11章),所以新加坡出口的原料进口于加拿大的意大利面,有资格获得免税。

④. 虽不符合401条附录要求发生商品税则号改变,但区域价值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产品。

即要求进口产品含有一定比例的美墨加三国产品的价值含量。通过测算货物中的原产成分,决定其是否属于美墨加协定的原产货物。

根据贸易协定不同的产品情况,依据不同的计算方法。以交易价值法计算时,原产性区域价值含量不少于60%,以净成本计算时,原产性区域价值含量不少于50%。

总结一下③和④的含义:对于含有非成员国成分的产品,不同的货物分别采用归类变更规则、地区价值含量标准,或两者的双重标准来决定货物的原产地。

所以,通过在墨西哥设立加工工厂或装配工厂,除了产品要发生实质性改变之外,还要注意地区内价值增值的比例。如果仅仅是把最后一两道加工工序或装配环节放在墨西哥,把墨西哥当成装配大仓库使用,以为就可以避免关税获得免税,那就真的大错特错了。

关于原产地认定的细则,并不好对付。如果中国企业不注意到这些细则,损失就会很大。比如,中国企业在墨西哥生产小家电,零部件是采取当地采购还是散件出口的方式?若是当地采购,你是买墨西哥本地企业的还是买日本在当地工厂的?这些都是原产地规则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如果有中国企业想通过墨西哥建立加工工厂来操作躲避关税,那么首要的考虑是,进行供应链和原产地的规划。依照相应的贸易协定规则中有关原产地判定的准则,来规划投资的股权设置、工厂选址、原材料供应、设备和资金投入、生产人员的配备、产地研发的安排、各产品的加工工序等,最好建立一套原产地判定管理的工作方案和体系。
 

3. USMCA其他重要条款分析


政府采购

在USMCA第13章,美国主导设定了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意在维护不同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和对等地位。文件要求,签约各方政府应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供应商的限制性条件应尽可能地减少,即使有,也应该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应该采用国际标准加以界定;应供应商的需求,各方政府应提供其所需的所有可公开的信息和文件;文件还规定应该由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第三方对采购流程进行评估等。总之,美方的诉求就是,美国企业在国外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时,应被给予与当地企业同等的身份。采购方政府不应通过任何歧视性规定将美国企业排除在外。

投资

UAMCA的基本出发点是自由与公平。就投资而言,所谓自由,就是给予任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共同的约束条件内的行动自由,而不应该施加任何多余的限制。比如,条款14.9对资产、资本和投资收益的“转移”做了说明——“任一缔约方应允许与协定覆盖的投资相关的所有‘转让’自由地、不迟延地进出其领土。”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资本金、利润、红利、利息、资本利得、管理费等等。协定还规定任何缔约方政府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将资金从其他缔约方转出,也不得惩罚不服从其命令的投资者;这条规定,等于要求开放资本与金融账户。所谓公平,就是当某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外两个缔约国家投资时,应获得与其本土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此外,本协定还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

值得中国注意的是,本协定实际上也包含一条排他性条款。条款14.14的第1条规定,如果缔约方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是其他非缔约方,并且,该投资者除了在拒绝方以外没有别的实质性投资。那么,协定中规定的权益,都将被否决。这就意味着,如果中国想通过收购一家墨西哥或者加拿大的公司来专门对美国进行投资,美国可以不遵守UAMCA中关于投资的规定。该条款第2条还规定,站在美国的角度来说,如果美国制裁某一非缔约国家或该国的投资者(或投资),该国(或投资者)绕道墨西哥或加拿大对美国的投资,也不能享受USMCA规定的权益。比如,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禁止向中兴通讯出口芯片。那么中兴通讯要想通过加拿大或者墨西哥的公司做转口贸易,美国可以拒绝向墨西哥或加拿大的这家公司出口。

USMCA条款还将实行外资股本上限和合资要求、对投资实行逐案行政审批制度、过于宽泛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要求外资企业转让技术、满足与出口或国产化率有关的业绩要求等,都列入了“负面清单”。

金融服务

条款17.5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应对其他缔约国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供应商设置包括分支机构数量、垄断性和排他性要求、交易金融、交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等方面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USMCA首次引入禁止本地数据存储要求的条款(17.20),这一点与中国有关规定有密切关系。

数字贸易

数字产品贸易属于贸易的新领域,所以这一章节内容是在原来的NAFTA基础上新增的。协定覆盖的数字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者其他经过数字编码、用于商业的、能够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协定规定,对该类商品,应实施零关税,且不应收取其他类型的费用;确保数据的跨境自由传输、最大限度减少数据存储与处理地点的限制以促进全球化的数字生态系统;

为促进数字贸易,缔约方应确保产品供应商在应用数字化认证或签名时不受限制;确保应用于数字市场的可落实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包括隐私与未经同意的通讯;为更好地保护数字供应商的竞争力,限制政府要求披露专有计算机源代码和算法的能力;促进打击网络安全挑战的合作并推广行业最佳实践来实现网络与服务安全;促进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限制互联网平台对其托管或处理的第三方内容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

USMCA特别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这也是特朗普政府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的主要考虑。具体内容包括:为生物药和范围广泛的产品提供为期10年数据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享有完整的国民待遇;更强的专利保护(尤其是针对医药和农业);最低版权保护期为作者寿终后70年(诸如版权人组等不以寿命为基础的作品,为首次授权出版后75年);提高标准打击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与US法律相应)建立版权安全港来保护IP并为不直接受益于版权侵害行为的合法企业提供可预见性;为新地理标识的确认提供程序保障;加强商标保护;迄今为止最广泛的执法合作条款(强化执法人员法定职权,可在任何时候取缔涉嫌赝品或走私的货物;对窃取卫星与线缆信号实施民事与刑事处罚;针对窃取商业机密(包括国有企业)的行为制定广泛的保护措施)。

国有企业

协定规定的国有企业,不仅包括政府拥有绝对控制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企业,还包括政府那些即使不拥有控股权,但却有实质性控制能力的企业,如拥有对企业高管的任命权等。协定强调,并不是不允许政府设立或保留国有企业,只是规定政府应该运用市场化的手法来管理企业,以股东的身份来享有权益、分担责任;协定允许国企的垄断,但规定在买卖产品和服务时,应该给予本国私营企业和其他缔约方企业“竞争中性”地位(允许例外情况),即商业行为,应运用市场化的办法,这意味着公平和对等。

条款22.6关于“非商业援助”的“负面清单”值得关注。协定明确规定:所有缔约方的国有企业都不能为其信誉不佳或资不抵债的另一国有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国有企业选择债转股时,必须与私营企业的行为相一致,否则就不允许(市场化要求);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在向本国其他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援助”时,不应对其他缔约方造成负面影响,例如不应该对其他国家产品产生替代,或者损害其公平竞争地位等。条款22.10对国有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协定还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来监督协定的履行,加强彼此间的合作等。委员会成员由所有缔约方代表组成。

货币汇率

协定规定任一缔约方都应该确立市场决定的汇率体系,避免人为干预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平衡,或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如果确实有必要干预,也要提前通知其他各方。另外,协定还对外汇和头寸信息的透明性以及通知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USMCA 进一步提升了国际贸易规则水平,体现了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的深度融合,也呈现出一些新特征,比如意在强化区域价值链、体现单边主义倾向和“美国优先”理念、淡化发展议题等。美国社会对全球化认同感的变化、技术发展与产业变革、中美力量对比变化、自贸协定利用率低下等都是特朗普政府建立USMCA规则的原因。USMCA将对中国经济造成有限的负面影响,并影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外部环境。
 

注册墨西哥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注重前期调研。企业在准备进行投资前,应对与项目相关的各方面风险进行详细的调研,特别是涉及环保、用地、用工、生产成本等方面,委托当地有经验、信誉好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做好风险分析评估。出口型企业在投资前需有相对完备的海外销售网络和渠道,必要时可依托当地经销商进行市场开发。

依法依规经营。墨西哥法律健全复杂,与投资相关的各方面法规详细具体,投资企业应依靠当地有经验信誉好的律师和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做出投资决策,开展经营活动。

注重属地化经营。通过属地化经营解决语言和文化差异问题,取得当地政府和民众的认可和支持。

用地问题。墨西哥土地分为国有、私人所有和集体所有,如涉及私人和集体土地,征用或拆迁谈判难度较大,处理不好,可能成为与当地居民出现纠纷和冲突的导火索,甚至导致投资项目无法进行。

环保问题。墨西哥环境保护法规较严格,当地环保组织活跃,民众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在当地开展投资合作须根据法规办理环境许可手续,如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损害环境的行为,司法部门可以撤销环境许可。

用工问题。墨西哥劳动法对外籍劳务进入限制较为严格,普通劳务人员申办签证十分困难。在墨西哥开展投资合作,当地无法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可从国内派出,普通工人应以雇用当地人员为主。墨西哥《劳工法》对劳工提供保护,工会影响较大,须请当地有经验的律师对劳动合同进行把关,由当地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协助选人并进行管理。

税收问题。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应特别加强企业财税管理,通过聘用当地有经验、信誉好的会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做好财务和纳税相关工作。

了解政策。制造业企业需根据当地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使本企业产品符合当地原产地规则,以便所生产的产品能以零关税对美国、欧盟、日本等与墨西哥签有自贸协定的其他国家出口。

安全问题。中国企业在墨西哥开展经营活动需将安全成本计入预算,特别是从事野外作业或在安全形势较差的地区开展业务的企业。中国企业到墨西哥开展投资合作应做好市场风险评估调研,通过聘用墨西哥当地有经验的咨询公司、会计师、律师,详细了解当地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各项法律和通行作法,依法依规设立企业、启动和运作项目。在墨西哥开展业务应尽量选择治安良好的地区居住,关注当地治安形势,制定生产、生活预案和应对措施,加强防范,培养员工提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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