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桩跨国纠纷,看墨西哥商事诉讼的实践

 

一、案例背景

2020年初,江苏某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与墨西哥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哥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货运纠纷。江苏公司通过其代理公司向墨西哥公司出口了一批钢化玻璃和塑料饰条,但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损坏。

二、案件经过

江苏公司与墨西哥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其代理公司向被告发出《托书》,委托被告运输涉案货物至墨西哥。被告在承运货物后,向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订舱托运,并委托报关公司办理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然而,在货物经过海运到达墨西哥后,在后续的铁路区段运输过程中,由于火车脱轨导致5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全部损坏。

三、诉讼焦点

江苏公司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货物损失及海运费用。而墨西哥公司则主张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货物的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法律争议点

被告是否尽到了作为承运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货物的损坏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等。

五、判决结果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墨西哥公司需要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江苏公司的货物损失及海运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计算。

六、对墨西哥国际商事诉讼实践的影响

此案对墨西哥国际商事诉讼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它展示了墨西哥法院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有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对墨西哥司法体系的信心。其次,此案也提醒了国际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最后,此案还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在墨西哥的应用和发展,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了更多的争议解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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