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大陆自贸区协定已正式生效,大家关注的90%的产品将在5年内降为零关税。什么产品能享受零关税待遇?具体要求是什么?
原产地规则介绍
这里我们将介绍自贸协定谈判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在自贸协定的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保护自贸区内产业、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能,是自贸协定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主要表现在确认产品身份,并以颁发原产地证书的形式体现出来,也被称为产品的身份证。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受生产全球化的影响,产品的零部件来源于世界各地,确认产品身份变得异常困难。自贸协定必须运用原产地规则确认某一产品的身份,确定该产品的“经济国籍”,从而确定该产品应享受的贸易待遇。对某一区域贸易协定成员而言,一产品可能被确认为三种“国籍”:一是该产品确认具有本国国籍,那么该产品在“进口”时不需要缴纳任何关税,并可享受充分的、完全的国民待遇;一是该产品确认为具有区域贸易协定其他成员的国籍,该产品进口时即可依区域贸易协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一是该产品确认为第三国产品,那么该产品就不能享受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待遇。
原产地规则内容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1)累积规则(cumulation rules),该规则允许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使用来自其他成员或另一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非原产原材料而最终产品并不丧失其原产地资格,从而可以享受优惠关税。累积规则被运用在增值测试法中,包括双边累积、对角累积(diagonal cumulation)和完全累积三种类型;(2)微量标准(De Minimis Rules),是指在一产品中允许使用的、不影响产品原产地的非原产原材料的特定最高百分比,在税则改变和技术测试标准中,微量标准使含有非原产输入品的产品更容易获得原产地资格,从而增加了原产地规则的宽容性。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规定有微量标准,其百分比大多在7-10%之间,最严厉的是ANZCERTA和SAFTA(南亚自贸区),微量标准为2%;(3)吸收原则,它是指当非原产原材料在满足了相应的加工工序要求,纳入最终产品并取得原产资格后,该产品被认为是百分百地原产于该国而不再计算其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含量。
原产地证书获得方式
区域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主要模式包括出口商自我签发(self-certification)、综合产业协会(Industry Umbrella Group)签发、出口国政府签发,或上述三种方法的不同组合。官僚阻碍越多,出口商获取原产地证书的成本就越高。
非洲大陆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特点
非洲大陆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谈判比其它自贸区协定更为复杂的是,非洲大陆的关税减免存在多个区域性集团,它们被称为区域性经济共同体(Regional Economic Communities,简称:RECs)。非洲联盟(非盟)正式承认了8个REC,它们是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AMU),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东非共同体(EAC),政府间发展管理局(IGAD),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CAS)和萨赫勒 - 撒哈拉国家共同体(CEN-SAD)。但八个公认的REC中只有三个拥有自由贸易协定和关税同盟(ECOWAS,EAC和COMESA)。
不同的RECs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如南部非洲共同市场的一般原产地规则的增值标准为35%,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使用的是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非洲大陆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估计会采用混合模式,既包括一般原产地规则,也包括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企业只有熟悉原产地规则,才能更好地享受非洲大陆自贸协定的优惠关税税率,否则,将不会为企业带来关税减免的好处。例如,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内,尚未就小麦的原产地规则达成一致,这样彼此的贸易就只能继续使用最惠国MFN税率。
此外,企业在非洲投资设厂,可以特别关注原产地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cumulation rules),该规则允许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使用来自其他成员或另一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非原产原材料而最终产品并不丧失其原产地资格,从而可以享受优惠关税。例如某企业在非洲某国设厂生产汽车,就可以利用AfCFTA的规定在本地采购原材料和配件,包括来自博茨瓦纳的座椅皮革和来自莱索托的面料等,这样既可以享受优惠关税,也可以降低生产成本。
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
非洲大陆自贸区协定服务贸易有可能会在五个领域优先开放:基础设施、商业服务、旅游、银行和保险。企业应如何利用AfCFTA的优惠政策成为合格的服务提供者?这首先需要了解国际上对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界定,一般是指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按照WTO于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
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
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以上两种服务模式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不在当地。
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以上两种服务模式的服务提供者在当地。
服务业市场开放承诺包括一般承诺和部门承诺,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全部或部分开放某一领域,在非歧视的原则下取消对该部门的保护措施。部门承诺的格式分为四个栏目:a.列出部门和分部们名称;b.列出市场限制条件;c.国民待遇限制;d.其他承诺。
在市场准入的限制方面
成员国必须将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准入限制描述清楚,比如外国投资者的股比限制、提供者的数量、地域、资产和交易规模的限制等。
在国民待遇的限制方面
一般来说,成员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有特别要求,应在国民待遇一栏中描述清楚,如国籍和驻地的要求、资质要求、技术转让、土地产权和当地成分的要求等。
在其他承诺的限制方面
这是指除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还有其他限制条件,如最低数量或程序限制,包括成员国的自动规制措施等。
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采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方式。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企业可以在哪些领域提供服务,“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是指成员国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
有专家建议,非洲大陆自贸区协定服务部门的开放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金融、电讯、交通、能源、教育、体育和文化、物流服务。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非洲单一航空市场议定书》、《非洲经济共同体关于人员的自由流动、定居权和置业权议定书》都已启动了签署工作。
中国的服务供应商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了解服务领域的开放情况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及时与非洲伙伴为共同进入市场做好准备。